1、实验室“三废”包括废液、废瓶、废渣,涉及化学所有科研实验室、教学实验室以及物理部分实验室。所有实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本暂行规定,进行“三废”管理和处理;
2、废液:废液应与试剂瓶分离,统一用25公斤废液桶装,对于不可以混合的废液要分开盛放,废液桶应有盖子,确保废液不漏出洒出;
3、废瓶:空瓶必须无盖,确保瓶中无废液,必须清空;
4、废渣:固体药品及废渣应统一用50公斤编织袋装,对于不能混合的废渣应分开盛放;
5、废液瓶、盛放器皿,实验教学中心和各实验室自行准备;
6、“三废”按照要求分开盛放后应及时贴上标签注明品类名称,以确保安全;
7、在学校集中处理之前,各实验室产生的“三废”自行妥善保管,严禁放置于实验室外、走道等公共区域;
8、各实验室及中心应按照学校规定收取时间及时运送至回收点,在运送过程中加强管理,注意安全,严防二次污染;
9、学校统一回收“三废”时,各实验室及中心请自行到科研院网站下载有毒有害废弃物登记表,到学院办公室盖章后交至科研院实验室管理科。
本暂行规定自公开之日即日执行,凡违反本规定者,学院将根据相关学校制度及本规定,追究直接违章人、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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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6日